首席評論
  □何龍
  《食品安全法(修訂草案送審稿)》從昨天起向社會征求意見。“修訂草案”擬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,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。
  這一“修訂草案”主要從生產經營、銷售渠道、違法賠償、監督擔責等方面入手,做出比以前更有廣度和力度的規定。
  在生產經營方面,“修訂草案”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;不得以委托、貼牌、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;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,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。草案還把小作坊、食品攤販納入地方監管。
  在銷售方面,特別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,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,應先行賠付。
  對食品違法的處罰,除了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罰款提高之外,對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廠家商家,消費者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。
  而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、評估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監測、評估報告的,也將受到紀律和法律的處分處罰……
  在這個“修訂草案”中,要求廠家、商家和監督者自我約束是一種正確而又虛空的規定。有害食品本來就是不法廠家生產出來的。他們不是不知道它的危害性,但在利益的驅動下,他們就是要明知故犯。要抑制和阻止他們生產、放行和銷售有害食品,自覺與自檢是靠不住的,真正管用的,是以強大的監督、懲罰和追責機制去威懾中止他們的違法之舉。
  不排除一些銷售者因為無法遽然辨識而把有害食品擺上貨架,但偽劣有害食品成本低售價也低,銷售利潤遠高於質優價高的食品,如果沒有連帶責任的強力追究,他們就會從低價渠道進貨,更不願費錢費力去檢驗食品的安全性。
  那些為有害食品簽發通行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和個人,也顯然是知情不報知法犯法。過去查辦有害食品,往往只查生產與銷售者,卻很少向監管者問責;即使有所問責,也是輕描淡寫地處理一些“臨時工”或“小蘿蔔頭”,對更高的瀆職者或有意隱瞞者,往往懷有“恐高症”。
  一直以來,一些官員在處置社會問題時經常使用多重標準:那些能明顯影響自己仕途的問題,他們會“從重從快”處理;而那些不影響自己仕途卻影響社會民生的問題,他們卻“輕打輕放”。食品安全問題是如此的廣泛,危害是如此的惡劣,我們卻鮮見監管者和事發地區的行政長官出來擔責或者被追責。
  我們在懲罰違法行為時所表現出的“仁慈”,通常還有錯估人性的潛在動因。在我們的觀念里,一直認同“人之初,性本善”,卻低估了人的自私和“原罪”的力量。於是我們總在提倡和依靠“道德自覺”與“善良自發”,更多地用鼓勵去激發良性,而非用重典去威懾罪惡。
  但在社會轉型期,在道德水平還普遍不盡如人意時,重典威懾顯然要比鼓勵自覺更為管用。在“修訂草案”中,食品違法成本儘管有相當幅度的“提價”,但在食品安全問題仍以“四面楚歌”的態勢圍困我們時,這樣的“漲價”幅度還是顯得過於“溫柔”。(作者是本報首席評論員)
  何龍  (原標題:食品違法成本“漲價”幅度還可更大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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